10.5 废水


10.5.1 废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废水水量、水质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确定处理流程;
    2 废水处理设施及末端排放口宜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3 废水输送管道不宜直接埋地敷设。
10.5.2 生产废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宜分别设置;
    2 废液与生产废水应分别设置;
    3 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应设置单独的收集和处理系统。
条文说明
10.5.2 本条规定了生产废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1 废水水质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因此单独设置收集系统,以便于废水处理。
    2 生产设备的生产废液,一般为间隙式排放。一方面,当废液与废水合并处理时废液单独收集,然后定量与废水合并,可以减少其对废水收集槽的浓度冲击,有利于废水处理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废液往往作为固废委外处理,这时也需要单独收集。
    3 重金属污染物属国家严格管理的污染物之一,单独设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收集系统是为了便于对其设置专门的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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